职业打假人干货篇:如何与售假商家斗智斗勇?(一)
最近“要教会”平台发现,很多职业打假人在和商家沟通时普遍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在涉及赔偿事宜时显得有些畏缩。
他们常常被商家的一言一行所左右,难以坚定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即便是二哥出马,也难免会遇到内心有许多话想说却难以说出口的尴尬境地。面对商家略微懂得的法律知识,往往无法有效反驳。
鉴于此,“要教会”平台汇总了一些内部学员们常问的问题,供大家借鉴,共同学习成长。
一、食品未经食用,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因此不具备索赔条件。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文规定,若生产或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支付相当于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若赔偿金额低于一千元,则赔偿金应不低于一千元。但此规定不适用于食品标签、说明书中的错误,若这些错误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据此,可以明确,只要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无需实际食用,也无需遭受身体伤害,即可提出索赔要求,索要十倍的赔偿金。除非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问题仅涉及非食品安全因素,且不会误导消费者,否则不能免除十倍的赔偿责任。
二、标签问题实质上属于轻微瑕疵,并不构成食品安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的明文规定:“然而,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若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误导消费者的微小瑕疵,则除外。”因此,被告无需对原告进行任何赔偿。
以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食品安全标准应当涵盖以下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的限量标准,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限制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种类、适用范围及其使用量;
(三)针对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与卫生、等食品安全要求相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标准;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规范;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质量要求;
()与食品安全检验相关的检验方法与程序;
(八)其他应当纳入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由此可见,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相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问题,实际上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对“食品安全”的定义:食品安全指的是食品无毒、无害,满足应有的营养需求,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食品安全不仅包括狭义上的食品直接对人体造成的伤害,还包括因标签问题导致的不符合营养要求的情况,可能对特定或不特定人群造成慢性危害的问题。
三、对方辩称:投诉人系职业打假人,无权提出索赔。
解读:首先,对方并未提供任何实质证据来证实投诉人是一名职业打假人;再者,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不存在“职业打假人”这一官方职业分类,这仅是民间的一种说法。
进一步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三条,若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引发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提出权利主张,生产者或销售者试图以购买者明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仍进行购买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我们可以反问对方:仅凭外观,能否判断产品为假冒伪劣?若对方声称能够辨识,则涉嫌知假卖假;若对方表示无法辨识,那么在销售者都难以分辨的情况下,购买者又如何能够识别?
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在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中,购买者均享有索赔的权利,无需考虑其职业身份。
因此可以认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的情况下,购买者均有索赔的权力,不需要区分职业等。
以上是近期问题汇总以及“要教会”平台的观点和建议。各位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调整运用这些。
因此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沟通的具体方式并非一成不变,各位同仁依据具体场景,自行运用
本篇分三章讲完,纯干货,你给别人交学费或许不会跟你说这些,“要教会”平台免费分享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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